警政機關應針對提供足以危害少年身心健康不法資訊、物質之場所及網域
,加強巡邏、臨檢等各項勤務,並配合教育、社政相關機關(構)執行校
外聯合巡察等預防及保護措施。
〔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定警察機關相關之預防及保護責任。
二、參考行政院核定之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中有關偏差行為之防制與取
締,警察機關應辦理預防及保護措施,查緝施用毒品、非法管制藥品
等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協尋逃學、逃家或輟學事件,加強查察提供
足以危害少年身心健康之不法資訊、物質之場所及網域,並配合社政
相關機關(構)執行預防及保護措施,爰訂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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