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運作所必要之費用,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
為使本會順暢運作,確實發揮研究與評估成效功能,相關所必要之費用( 例如:辦公廳舍、需用設備、人事、事務費用、進行調查研究所需經費、 委員之出席費、交通費及住宿費等),應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爰依本 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