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會運作所必要之費用,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
〔立法理由〕
為使本會順暢運作,確實發揮研究與評估成效功能,相關所必要之費用(
例如:辦公廳舍、需用設備、人事、事務費用、進行調查研究所需經費、
委員之出席費、交通費及住宿費等),應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支應,爰依本
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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