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本法於一百十二年一月
一日施行後,司法院應即成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進行必
要之調查研究,並於每年就前一年度制度施行之成效,提出成效評估報告
,另應於成效評估期間屆滿後一年內提出總結報告,內容包括國民參與審
判制度施行狀況之整體性成效評估、未來法律修正及有關配套措施之建議
,以作為將來改進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重要參考。為期充分發揮調查研究
及評估制度運行成效之功能,爰依本法第一百十條之授權規定,訂定「國
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本規程
共計十二條條文,其要點如下:
一、本規程之授權依據。(第一條)
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之任務與職掌。(第二條)
三、委員之人數、組成及產生方式。(第三條)
四、委員之任期、給與及聘書之發給。(第四條)
五、委員之出缺遞補及解任。(第五條)
六、會議之召集、主持與出(列)席。(第六條)
七、會議之出席數及表決權數。(第七條)
八、執行秘書及助理之職務與支援人力。(第八條)
九、研究員之職務。(第九條)
十、成效評估報告及總結報告之表決及報告書之製作。(第十條)
十一、必要費用之預算編列。(第十一條)
十二、本規程施行日期。(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