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三人經行政法院裁定命提出文書者,其提出文書之到場費用為訴訟必要
費用之一部。
前項費用額之計算,準用證人日費、旅費之規定。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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