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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第三人經行政法院裁定命提出文書者,其提出文書之到場費用為訴訟必要 費用之一部。 前項費用額之計算,準用證人日費、旅費之規定。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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