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5月10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1203004831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20條,並自112年8月15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司法 / 行政訴訟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9年7月4日司法院(八九)院臺廳行一字第 16008號令訂定發布全 文15條,自89年7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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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2年8月22日司法院(九二)院臺廳行一字第21777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15條條文;並自92年9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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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3年10月26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0930026286號令修正發布第 5條、第6條、第15條條文;增訂第5條之1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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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 0960016099號令修正發布第1 條、第5條、第15條;刪除第12條條文;並自96年8月15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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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1010014350號令修正發布第 6條、第15條條文;並自101年9月6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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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1010025289號令修正發布第4 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10條、第15條;增訂第10條之1條文,自 101年9月6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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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2年2月4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 1020003815號令修正發布第 5條、第6條、第15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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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1030016715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第15 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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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1040012709號令修正發布第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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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 1040029073號令修正發布 第5條、第6條、第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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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司法院院臺廳行一字第1060004047號令修正發布增 訂第5條之2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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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 1070030366號令修正發 布第5條、第15條條文,並自107年12月13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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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090017113號令修正發布第 10條之1、第15條條文,並自1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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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中華民國 112年5月10日司法院院台廳行一字第11203004831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20條,並自112年8月15日施行

立法總說明

行政訴訟裁判費以外必要費用徵收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九年七
月四日發布,並自同年七月一日施行,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九
年六月三十日。配合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定自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施行,辦理行政訴訟事件之法院,包括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之高
等行政訴訟庭及地方行政訴訟庭,因應組織調整,整合現行辦法之附件;
配合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八規定,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
人之酬金支給標準將另行訂定,故刪除本辦法之相關規定;另行政法院依
聲請或依職權提解訴訟關係人到場辯論或訊問所生費用,屬行政訴訟法第
九十八條之六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應徵收之進行訴訟必要費用,爰修正本辦
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因應組織調整,將本辦法現行規定之格式一及格式二應記載內容整合
    為單一格式,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配合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之八規定,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
    代理人之酬金支給標準將另行訂定,刪除現行條文第十條之一、第十
    一條及第十二條。
三、提解費徵收之項目以提解人員之交通、住宿及雜費、被提解人之交通
    及膳食費為限。(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四、提解人員之交通、住宿及雜費、被提解人之交通費數額,除本標準另
    有規定外,比照行政院訂定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修
    正條文第十四條)
五、提解人員人數配置。(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六、被提解人員之膳食費計算標準。(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七、法院利用所屬車輛辦理轄區外地點之提解,僅徵收被提解人之交通費
    ,提解人員之交通費不另徵收。(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八、配合修正而為條次變更。(修正條文第六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第
    十二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九、明定本辦法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二十條)

法規異動

修正2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