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行政訴訟事件遠距審理及文書傳送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各法院應將負責前條事項之庭務員或專人及其代理人姓名、職稱、電話號
碼函報司法院資訊管理單位;異動時,亦同。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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