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院設院務會議,由首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首長。
二、副首長。
三、秘書。
四一級單位主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首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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