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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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置主任,承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
下簡稱勞動局)局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一人
,襄理院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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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資通訊群組:資訊、通訊等職類勞動力需求與職能基準研究、調查、
分析及產訓合作、職能培育課程規劃、招募之甄選及訓練、學員輔導
及就業協助、委託或補助辦理資訊、通訊等職類職能培育機構督導考
核及其他有關行(職)業職能發展等事項。
二、工業技術群組:工業技術職類勞動力需求與職能基準研究、調查、分
析及產訓合作、職能培育課程規劃、招募之甄選及訓練、學員輔導及
就業協助、委託或補助辦理工業技術職類職能培育機構督導考核及其
他有關行(職)業職能發展等事項。
三、服務業群組:服務業職類勞動力需求與職能基準研究、調查、分析及
產訓合作、職能培育課程規劃、招募之甄選及訓練、學員輔導及就業
協助、委託或補助辦理服務業職類職能培育機構督導考核及其他有關
行(職)業職能發展等事項。
四、職能評量組:職能培育學員職涯規劃服務、就業諮詢、心理諮商及生
活扶助服務、職能培育通識課程規劃、執行及職能基準綜合分析、研
訂及應用、全行業技術士技能檢定規劃、測驗、統計及管理、職能發
展與管理數位化建構及推展,以及其他有關職涯發展支援及創業諮詢
等事項。五綜合事務組: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訓練器材
之管理與資訊、法制、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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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置秘書、組長、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輔導員、管理師
、組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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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設會計室,置主任、組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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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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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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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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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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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勞動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首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主任。
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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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設院務會議,由首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首長。
二、副首長。
三、秘書。
四一級單位主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首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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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院擬訂,報請勞動局核定;
丙表由本院訂定,報請勞動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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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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