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法綜字第10431523800號令修正 發布第2條、第5條、第10條、第13條條文及編制表
法規體系: / 臺北市 / 勞工類 / 組織目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72年6月3日臺北市政府(72)府法三字第2293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 1條及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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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 76年11月20日臺北市政府(76)府法三字第203059號令修正發布( 原名稱:臺北市職業訓練中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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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78年2月9日臺北市政府(78)府法三字第307236號令修正發布暨編 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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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78年6月13日臺北市政府(78)府法三字第337418號令修正發布編 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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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82年7月2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48057號令修正發布第 6條及第9條條文暨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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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82年9月16日臺北市政府八十二府法三字第82072658號令修正發 布第1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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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綜字第 10134183500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3條及編制表(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 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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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法綜字第10431523800號令修正 發布第2條、第5條、第10條、第13條條文及編制表

法規異動

修正

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置主任,承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以
下簡稱勞動局)局長之命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一人
,襄理院務。

本院設會計室,置主任、組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首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勞動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首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主任。
二、秘書。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