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925
人,瀏覽人次:
883990906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北縣各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各地政事務所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主任。 二 秘書。 三 課長。 四 會計員。 五 人事管理員。 所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其他有 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