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縣政府地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臺北縣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設下列地政事務所,其名稱及轄區
如下:
一 板橋地政事務所:管轄板橋市、土城市。
二 中和地政事務所:管轄中和市、永和市。
三 三重地政事務所:管轄三重市、蘆洲市。
四 新莊地政事務所:管轄新莊市、泰山鄉、五股鄉、林口鄉。
五 樹林地政事務所:管轄樹林市、鶯歌鎮、三峽鎮。
六 新店地政事務所:管轄新店市、烏來鄉、坪林鄉、深坑鄉及石碇鄉
。
七 淡水地政事務所:管轄淡水鎮、三芝鄉、八里鄉、石門鄉。
八 汐止地政事務所:管轄汐止市、萬里鄉、金山鄉。
九 瑞芳地政事務所:管轄瑞芳鎮、貢寮鄉、平溪鄉、雙溪鄉。
地政業務以電子作業方式辦理者,不受前項轄區之限制。
|
各地政事務所置主任,承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
|
各地政事務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登記課:土地建物登記等事項。
二 測量課:土地建物測量等事項。
三 地價課:地價業務等事項。
四 資訊課:地政資訊等事項。
|
各地政事務所置祕書、課長、管理師、課員、技士、助理員、技佐、助
理管理師、辦事員、書記。
|
各地政事務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各地政事務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本局得視實際業務需要,調整各地政事務所員額;必要時,並得調派各
地政事務所員工互為支援。
|
主任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臺北縣政府派員代理之。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秘書。
二 課長。
|
各地政事務所所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主任。
二 秘書。
三 課長。
四 會計員。
五 人事管理員。
所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其他有
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
各地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各地政事務所擬訂
,報本局核定;丙表由各地政事務所訂定,報本局備查。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