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條文關聯

公共工程用地內其他建築物所有權人於需用土地人規定期限內騰空點交完
竣,經查明屬實者,按合法建築物補償標準百分之六十發給救濟金,並加
發救濟金百分之五十之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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