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評估與重建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依獎勵辦法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申請容積獎勵者,應於申請建造執照時委
由開業建築師設計簽證及核算保證金,並於領取建造執照時以下列各款方
式之一,繳納至本府指定專戶:
一、現金。
二、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
三、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四、金融機構之書面連帶保證。但以該金融機構營業執照登記有保證業務
    者為限。
保證金以前項第二款方式繳納者,應為即期,並以本府為受款人;以第三
款或第四款方式繳納者,應依其性質記載本府為質權人或被保證人,並加
註拋棄行使抵銷權及先訴抗辯權;以第四款方式繳納者,其保證期限應自
使用執照核發日起加計三十個月以上。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