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認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條文關聯

街頭藝人於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違反本辦法及相關規範者,公共空間
管理人員得視情節輕重為下列處置:
一、書面勸誡。
二、命其立即停止活動。
街頭藝人有前項違規情事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執行機關得視情節輕
重為下列處置:
一、書面勸誡。
二、命其立即停止活動。
三、於一定期間內禁止其申請於原違規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
四、經查驗通報違反規定達三次以上或執行機關認定違反情節重大者,得
    廢止證照,並自廢止證照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核發街頭藝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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