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頭藝人於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違反本辦法及相關規範者,公共空間 管理人員得視情節輕重為下列處置: 一、書面勸誡。 二、命其立即停止活動。 街頭藝人有前項違規情事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執行機關得視情節輕 重為下列處置: 一、書面勸誡。 二、命其立即停止活動。 三、於一定期間內禁止其申請於原違規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 四、經查驗通報違反規定達三次以上或執行機關認定違反情節重大者,得 廢止證照,並自廢止證照之日起一年內不得申請核發街頭藝人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