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租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區公所應即通知出租人、承租人於三 個月內辦理更正: 一、租約上租佃土地標示不明確。 二、租約上所載租佃土地為一筆土地之部分,無法確定其範圍。 出租人、承租人無法確定土地標示,應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勘測,以確定 租佃土地標示並申請更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