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耕地租約登記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01日

條文關聯

  耕地租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區公所應即通知出租人、承租人於三
  個月內辦理更正:
  一、租約上租佃土地標示不明確。
  二、租約上所載租佃土地為一筆土地之部分,無法確定其範圍。
  出租人、承租人無法確定土地標示,應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勘測,以確定
  租佃土地標示並申請更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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