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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消防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或代理。副局長因故不 能代行或代理時,由秘書代行或代理。秘書因故不能代行或代理時,依 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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