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消防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20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臺中市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法辦理消防安全,緊急救護等事項
  ,兼受行政院內政部消防署之指揮、監督。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
  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本局設下列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災害預防科:掌理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策劃與執行、違反消防法案
      件處理、防災教育宣導、公共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與檢查及防火管理
      人之管理與組訓等事項。
  二、災害搶救科:掌理災害防救體系策劃與推動、災害搶救規劃管理、
      救災資源、消防水源之整備與運用管理及義勇消防人員之編組、訓
      練、管理運用等事項。
  三、緊急救護科:掌理緊急傷病患救護系統、救護技術、大量傷病患救
      援協助策劃與執行、緊急救護業務規劃、督導、考核及衛生醫療機
      構之聯繫、協調等事項。
  四、教育訓練科:掌理消防人員教育訓練進修及消防教育訓練課程教材
      、教具之編撰、策劃與執行等事項。
  五、火災調查科:掌理火災原因之調查、鑑識、統計、分析及火災證明
      之核發等事項。
  六、行政科:掌理研考、文書、公關、法制、印信、採購、財產管理及
      事務管理等事項。
  七、救災救護指揮科:掌理消防勤務之規劃、指揮、調度、督導、考核
      及各項救災救護服務成果統計與資訊業務處理等事項。

  本局置秘書、科長、大隊長、副大隊長、場長、科員、技士、技佐、分
  隊長、小隊長、隊員、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場長由相當職務人員兼任。

  本局設會計科,置科長、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
  事項。

  本局設人事科,置科長、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局設政風科,置科長、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局依轄區特性及業務需要,設消防救災救護大隊三隊,大隊之下設分
  隊、小隊。
  前項所需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本局設車輛保養場,辦理救災車輛、器材、裝備保養及維護事項,其所
  需員額,由本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或代理。副局長因故不
  能代行或代理時,由秘書代行或代理。秘書因故不能代行或代理時,依
  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局列警察官等人員之管理,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

  本局設局務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
  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秘書。
  四、科長。
  五、大隊長。
  六、其他局長指定人員。
  前項會議由局長召集之,開會時並為主席,局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
  務代理人擔任主席。

  下列事項應提局務會議審議:
  一、施政計畫與預算。
  二、提請市議會審議之案件。
  三、本局及所屬機關組織編制調整事宜。
  四、涉及各科或所屬機關共同關係事項。
  五、局長交議事項。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臺中市政府核定。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