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娛樂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臨時舉辦各種娛樂活動發售門票或收取代價者,不論在任何場所舉行,其
代徵人應於舉辦前,持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演、映之證件,向地方稅
務局申報並辦妥納稅保證手續;其自行印製之票券,應按順序編號,標明
價格及內含代徵娛樂稅字樣,申請地方稅務局每五日驗印核發一次,並核
算代徵稅額填發繳款書,交代徵人持向指定公庫繳納。演、映結束後十日
內,代徵人應將剩餘票券繳銷,逾期視為全部發售,照數計徵娛樂稅。如
係發行無償票券而收取包場代價或變相換取代價者,代徵人應將所收價額
據實申報,由地方稅務局發單通知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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