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娛樂稅徵收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所有條文

本細則依娛樂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臺中市娛樂稅之徵收,由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地方稅務局)
辦理。

娛樂稅之代徵人如下:
一、舉辦娛樂活動出售門票或收取代價之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社
    會團體或其福利社、聯誼社、招待所、俱樂部等之負責人或經營人。
二、電影、戲劇、歌唱、舞蹈、說書、魔術、夜總會、馬戲、高爾夫球、
    音樂演奏、技藝表演、競技比賽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出售票
    券或收取代價之營業人或舉辦人。

前條第二款所稱技藝表演,指大鼓、彈詞、雜耍、口技、溜冰、相聲及各
項特技等具有娛樂性之表演;所稱競技比賽,指各種球賽、游泳、武術、
射擊、賽車、賽馬等具有娛樂性之比賽;所稱其他提供娛樂設施,指機動
遊藝、機動遊艇、電動玩具、電子遊戲機、網路電腦遊戲、視聽視唱(卡
拉OK、 KTV、 MTV)、動力飛行器、水舞、氣墊船、賽車場、人工海浪、
漂漂河、漆彈射擊場、電動彈珠台、抓娃娃機、電動搖搖馬、電動搖搖車
及其他具有娛樂性質之設施。

經常舉辦娛樂活動出售門票或收取代價之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社
會團體或其福利社、聯誼社、招待所、俱樂部等,不論在任何場所舉辦,
均應依法負責代徵娛樂稅,並辦理娛樂業登記,領用娛樂票券。其臨時舉
辦娛樂活動者,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代徵人應依本法第七條規定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

地方稅務局對於娛樂稅代徵人代徵稅款情形,應派員稽查。

娛樂稅代徵人應於發售娛樂票券時代徵娛樂稅,並於娛樂場所顯明處牌示
票價,其另以年費、季費、月費、包場費、茶資或其他名目收取費用者,
亦應於收取費用時代徵娛樂稅。

娛樂業因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者,得由地方稅務局核定為查定課
徵。

查定課徵之娛樂業,由地方稅務局調查其實際營業狀況,查定其代徵稅額
後,按月於月底前填發繳款書送達娛樂業者,娛樂業者應於次月十日前繳
納。

臨時舉辦各種娛樂活動發售門票或收取代價者,不論在任何場所舉行,其
代徵人應於舉辦前,持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演、映之證件,向地方稅
務局申報並辦妥納稅保證手續;其自行印製之票券,應按順序編號,標明
價格及內含代徵娛樂稅字樣,申請地方稅務局每五日驗印核發一次,並核
算代徵稅額填發繳款書,交代徵人持向指定公庫繳納。演、映結束後十日
內,代徵人應將剩餘票券繳銷,逾期視為全部發售,照數計徵娛樂稅。如
係發行無償票券而收取包場代價或變相換取代價者,代徵人應將所收價額
據實申報,由地方稅務局發單通知繳納。

合於本法第四條規定免徵娛樂稅者,其演、映負責人或舉辦人,應於舉辦
前持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演、映之證件,向地方稅務局辦妥納稅保證
手續,其發售之票券應按順序編號,並標明票價及不含稅款字樣,於演、
映前申請驗印。
演、映結束後規定期間內,其負責人或舉辦人應取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
准發給其門票或代價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之證明或取具領受機關之收
據,連同所造具之收支對照表,送經地方稅務局查符後,核准免徵。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項及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納稅保證,所提供
之擔保,除提供現金保證外,準用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辦理。

申請免徵娛樂稅之負責人或舉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負責繳納應徵之
全部娛樂稅:
一、合於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機關團體申請核准舉辦之娛樂活
    動,其全部收入非全部作為本事業之用者。
二、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作為救災或勞軍之娛樂活動,其必要開支
    超過全部收入百分之二十者。

實施自動報繳之娛樂業,其娛樂票券票價之訂定、調整,代徵人應於訂定
、調整前申報地方稅務局備查。其未經申報擅自提高票價出售,而以原低
票價報繳娛樂稅者,以匿報稅款論處。
舞廳或舞場入場券之票價,由地方稅務局核定之。

實施自動報繳之娛樂業,其招待券,除依其他法令提供者外,按有價票券
張數百分之三搭配。每月搭配量以上月售票數為依據,地方稅務局應逐張
驗印,於當月十日前核發,限於當月內使用,逾月作廢。但臨時舉辦有價
娛樂活動者,得搭配百分之五招待券。

實施自動報繳之娛樂業,其娛樂票券之銷存,應設置專冊按日登記其各項
票券原存、領用、銷售及現存數量,造具實銷票券清單,載明實銷票券張
數及其起訖字軌號碼,並按月填具票券銷存月報表,於次月十日前送地方
稅務局稽核。

實施自動報繳之娛樂業,次月份之娛樂票券,得於本月請領。但娛樂稅代
徵人逾期未繳納稅款者,除依法處罰外,停發娛樂票券及追繳已領未用票
券。

實施自動報繳設有固定座位之娛樂業,均應憑票對號入座,按座位分布情
形製成座位銷號表送由地方稅務局編號驗印後使用。於出售票券時應按票
券種類分別以不同符號在座位銷號表上逐一註明,並與票券銷存月報表同
時繳交地方稅務局稽核。
前項娛樂票券,代徵人應按字軌票號順序出售,並在票券上填明日期、場
別、排次、座號,交娛樂人持憑撕斷入場。

實施自動報繳之娛樂業,得使用地方稅務局統一印製或自行印製經驗印之
娛樂票券,發售娛樂人持憑入場。
前項娛樂票券存根聯,應由代徵人保存一年。

娛樂稅代徵人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扣領之獎勵金,應於報繳稅款當時為之
,不得累積若干期一次扣領。

代徵人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者,地方稅務局應追繳當期已扣
領之獎勵金。

代徵人逾期繳納代徵稅款加徵滯納金,應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