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規則由本府訂定,依其性質以下列名稱定之並由本府發布: 一、規程:屬於規定機關組織、處務準據者稱之。 二、規則:屬於規定應行遵守或應行照辦之事項者稱之。 三、細則:屬於規定法規之施行事項或就法規另作補充解釋者稱之。 四、辦法:屬於規定辦理事務之方法、時限或權責者稱之。 五、綱要:屬於規定一定原則或要項者稱之。 六、標準:屬於規定一定程度、規格或條件者稱之。 七、準則:屬於規定作為之準據、範式或程序者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