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法規及行政規則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0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 1月 9日臺中市政府97府法規字第0970004221號令修正公布 第33條、第3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法制類

法規異動

修正

  行政規則由業務主管單位或主管機關擬訂草案,除簽奉核准逕行發布或
  下達者外,應先送本府法制處召開行政規則審查會。
  行政規則審查會召開時,得邀請相關業務單位、機關、團體及專家學者
  參加;修正、廢止或停止適用時,亦同。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其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
  項第二款者,應以令發布之,並副知本府法制處及刊登本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