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則由業務主管單位或主管機關擬訂草案,除簽奉核准逕行發布或 下達者外,應先送本府法制處召開行政規則審查會。 行政規則審查會召開時,得邀請相關業務單位、機關、團體及專家學者 參加;修正、廢止或停止適用時,亦同。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其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 項第二款者,應以令發布之,並副知本府法制處及刊登本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