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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1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學校收費應以方便學生及家長繳納為原則,學校得委託郵局或金融機構 代收,若需收取手續費,得由家長負擔或由家長會費中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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