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26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違規暫掛,由管理機關予以剪除,剪除所需費用比
  照第六點辦理,業者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一、未經申請、審查同意並完成簽訂契約或契約已失其效力者。
  二、暫掛位置與契約所訂暫掛範圍不符者。
  三、雨水下水道內設置暫掛纜線以外任何物品者。
  四、違反第四點規定,且未於通知期限內改善者。
  五、其他有礙雨水下水道之排水功能行為者。
  有前項第一款之違規情事,一年內累積計達二次或情節重大者,管理機
  關得一年內不受理該業者於違規地點行政區之暫掛申請。
  有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任一違規情事而情節重大者,亦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