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彰化縣政府府法制字第0990272702號令修正發布第 3 條、第 7條及第12條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彰化縣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業者申請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應提出下列文件,向轄區內各鄉鎮市公
  所(以下簡稱管理機關)申請:
  一、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有線電視系統營運許可證、交通部核發之行動
      電話業務特許執照或綜合網路業務建設許可證正本及影本三份;經
      核對影本與正本相符後,正本當場退還業者。
  二、佈設路線圖及使用雨水下水道位置圖,並須標註佈設長度。
  三、設計平面圖、斷面圖、引上管及設施物設置詳圖等施工圖說。
  四、切結書。
  管理機關收件後,應於二週內審查完畢,經審查合格者,由管理機關通
  知申請業者簽訂暫掛契約,未依期限簽訂者,視同棄權。

  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使用期間以一年為限,業者如欲繼續暫掛,應於使
  用期限屆滿前二個月檢附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文件提出申請,管理機關收
  件後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同意者予以通知簽訂契約;不同意者通知
  限期拆除。
  寬頻管道建置完成之路段,已暫掛纜線業者不予續約。

  業者對設置於雨水下水道之暫掛纜線等所有設施物,每月至少應檢視、
  維修一次,並將檢視成果於次月底前以書面資料或電子郵件報請管理機
  關備查,管理機關得派員會同有關單位與業者抽驗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