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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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管理有線電視、行動電話及固定通
  信網路之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訂定本辦法。

  有線電視、行動電話及固定通信網路業者(以下簡稱業者)向道路主管
  機關申請道路挖掘埋設纜線管道,經道路主管機關評估於道路挖掘後將
  嚴重影響市區交通及市民通行,而不允許其挖掘道路時,業者得依本辦
  法申請將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

  業者申請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應提出下列文件,向轄區內各鄉鎮市公
  所(以下簡稱管理機關)申請:
  一、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有線電視系統營運許可證、交通部核發之行動
      電話業務特許執照或綜合網路業務建設許可證正本及影本三份;經
      核對影本與正本相符後,正本當場退還業者。
  二、佈設路線圖及使用雨水下水道位置圖,並須標註佈設長度。
  三、設計平面圖、斷面圖、引上管及設施物設置詳圖等施工圖說。
  四、切結書。
  管理機關收件後,應於二週內審查完畢,經審查合格者,由管理機關通
  知申請業者簽訂暫掛契約,未依期限簽訂者,視同棄權。

  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須經管理機關會同勘查確認暫掛纜線不影響原排水功能及無妨礙清
      疏工作。
  二、產業道路之側溝、倒虹吸管、管徑小於一百公分之排水涵管、長度
      超過十二公尺之連接管、及寬度小於四十公分或深度小於六十公分
      之暗溝,均不得暫掛纜線。
  三、纜線不得穿越排水排洪設施之閥門、閘門、舌閥等。
  四、暫掛纜線應佈設於側溝蓋版底二十公分內、涵管除涵管頂點二側各
      十五公分外之頂點下方管內徑百分之十五水平線以內之管壁範圍內
      、或箱涵在箱涵頂版底下方箱涵內淨高百分之二十水平線以內,且
      不得超過四十公分之側牆或頂版。
  五、每一連接管僅允許三條纜線穿過,進出之轉彎處應以對排水及清疏
      影響最小之施工方式固定;如超過三條纜線,以先申請者為優先。
      未經核准之業主如確有纜線連接需要,由業者提出非明挖之施工方
      式或其他經管理機關審核同意之施工方式設置。
  六、暫掛纜線佈設縱向應貼壁或沿蓋頂整齊釘掛;橫向穿越應緊貼蓋版
      底,均不得下垂。
  七、纜線除連接管外應至少每五公尺及於纜線轉折點處,以直徑十公釐
      不銹鋼膨脹螺絲及線夾固定,固定前須使用緊線器拉緊纜線,並不
      得下垂或懸空,且不得影響結構體承載強度及安全;另於附掛路段
      不得裝設接盒放大器等其他附屬設備。
  八、暫掛纜線之暫掛方式應避免影響雨水下水道之清疏,如影響清疏,
      其因清疏工作造成暫掛纜線損壞,業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賠償。
  九、經同意暫掛之纜線,每五公尺應標示業者名稱及證照字號。
  十、暫掛路段以行政院新聞局或交通部核准之經營地區為限。每一業者
      在同一雨水下水道以僅暫掛一條纜線為原則,各業者纜線不得併排
      成束。
  十一、每一雨水下水道內之纜線核准數以三條為限。但經管理機關審查
        不影響排水功能及清疏者不在此限。
  十二、申請暫掛業者,應於訂約後三個月內開工,於規定施設期限內完
        成。
  為有效利用前項第四款所定暫掛範圍,由新申請暫掛業者設置相符尺寸
  之不銹鋼固定鈑架後,其他既有暫掛業者應配合共同將所屬纜線固定,
  所設置之鈑架須同意無償供後續申請暫掛業者使用。固定鈑架上每條纜
  線縱向均應確實貼緊固定,不得並排成束,如固定鈑架範圍內因暫掛業
  者過多,致無法全數容納時,以先申請核准者為優先。機房(或基地臺
  )所在之街廓因進出之纜線過多,以申挖埋設管道為原則。

  業者申請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應繳納使用費,收費基準,另訂之。

  核准暫掛期間,業者欲終止契約,應於一個月前通知管理機關,管理機
  關於確認業者自行拆除暫掛後,無息退還未到期之使用費。未依規定拆
  除者,管理機關得僱工逕予拆除,所需費用由業者負擔或得由未退還之
  未到期使用費或履約保證金扣除。核准暫掛期間,未經申請而自行拆除
  暫掛者,其已繳付之使用費,不得要求退還。

  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使用期間以一年為限,業者如欲繼續暫掛,應於使
  用期限屆滿前二個月檢附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文件提出申請,管理機關收
  件後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同意者予以通知簽訂契約;不同意者通知
  限期拆除。
  寬頻管道建置完成之路段,已暫掛纜線業者不予續約。

  契約有效期間內,管理機關得因公共工程需要,於一個月前通知並要求
  業者將暫掛之纜線遷移。但遇突發事故須緊急處理,得隨時通知,業者
  應即配合拆遷。如業者未能配合拆遷,管理機關得派員拆遷或剪除,業
  者應自行負擔損失,不得異議或要求賠償。
  暫掛纜線依前項拆遷或剪除後,管理機關如無法再提供暫掛或業者不欲
  繼續暫掛時,管理機關應終止暫掛契約並無息退還未到期之使用費。

  纜線暫掛後,如遇政府各機關辦理道路新築、拓寬或排水系統更新改善
  或交通系統更新等工程,業者應依管理機關之通知,無條件配合預埋管
  道,並立即遷移纜線,同時該改善路段內之雨水下水道均禁止暫掛,已
  有之暫掛契約經管理機關之通知即行終止,並無息退還未到期之使用費
  。

  纜線暫掛後,如遇管線單位申請齊挖時,業者應配合預埋管道。且應於
  使用期限屆滿前遷妥,管理機關並即停止受理該路段內雨水下水道暫掛
  纜線之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違規暫掛,由管理機關予以剪除,剪除所需費用比
  照第六點辦理,業者不得異議或要求任何補償:
  一、未經申請、審查同意並完成簽訂契約或契約已失其效力者。
  二、暫掛位置與契約所訂暫掛範圍不符者。
  三、雨水下水道內設置暫掛纜線以外任何物品者。
  四、違反第四點規定,且未於通知期限內改善者。
  五、其他有礙雨水下水道之排水功能行為者。
  有前項第一款之違規情事,一年內累積計達二次或情節重大者,管理機
  關得一年內不受理該業者於違規地點行政區之暫掛申請。
  有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任一違規情事而情節重大者,亦同。

  業者對設置於雨水下水道之暫掛纜線等所有設施物,每月至少應檢視、
  維修一次,並將檢視成果於次月底前以書面資料或電子郵件報請管理機
  關備查,管理機關得派員會同有關單位與業者抽驗查證。

  使用雨水下水道暫掛之纜線因施工或維護不良,致發生災害事故,業者
  應負擔相關賠償責任。

  暫掛雨水下水道之履約保證金,依收取之使用費六個月分之比例計算之
  。

  管理機關收取之使用費,應納入預算。

  本辦法所需切結書、暫掛契約書、書表格式及審查作業程序,由本府另
  定之。

  本辦法為規定事項,依水利法、下水道法、有線廣播電視法、電信法、
  市區道路條例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