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
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其一般民眾檢舉獎金不得低於實收罰鍰金額
之百分之二十,從事食品業現職或離職員工檢舉獎金不得低於實收罰鍰金
額之百分之五十。
前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檢舉獎勵方式,由本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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