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6日

所有條文

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為保障食品安全及消費者權益,特制定本自治條
例。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其權責劃分如下
:
一、衛生局:辦理食品、食品業者之管理、監督及稽查事項。
二、環境保護局:辦理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業者之管理與變質或逾期食品之
    清理、監督及稽查事項。
三、教育處:辦理校園食品安全之管理、監督及稽查事項。
四、建設處:辦理農產品生產輔導與農產品批發市場之管理及監督事項。
    辦理食品、食品添加物與化工原料之製造、加工業者列冊管理、監督
    及稽查事項。辦理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與設攤區(路)段之食品業
    者列冊管理及監督事項。
五、警察局:辦理有關食品業者涉及刑罰案件之偵辦、移送及本府相關機
    關實施檢查或取締時,予以配合及必要警力協助事項。
六、觀光新聞處:辦理食品安全管理之新聞發布、聯繫、傳播及宣導等事
    項。
七、消費者保護官:辦理消費者消費爭議申訴、調解之申請,以及協助消
    費者團體訴訟求償事項。

本自治條例所稱之食品業者,係指於本市從事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生產、
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或從事食品器
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之製造、加工、輸入、輸出或販賣之
業者。
前項所稱業者,包括製造業者、加工業者、運輸業者、倉儲業者、物流業
者、販賣業者、餐飲業者、輸入業者、輸出業者、進出口貿易商或其他經
營事業之個人、法人或團體。

本府為執行食品安全與維護消費者權益等事項之規劃、推動及監督,另應
成立食品安全推動委員會及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小組。
前項食品安全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小組之組成及運作
,由本府另定之。
第一項食品安全推動委員會決議之事項,本府應追蹤管考,主動對外公開
,並納入每年向嘉義市議會提出之施政報告。

學校內供售之食品,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相關法令,並具政府或
公正專業機構認、驗證之標章;無驗證標章者,應經工廠登記食品業者產
製或檢附一年內有效之食品衛生標準檢驗、合格或來源證明。

農漁畜產品批發市場應訂定進場果菜農藥殘留及漁畜產品動物用藥檢驗處
理要點,報經本府核定後據以執行。
本市轄內販售之豬肉及其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本市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之管理組織,應就進駐食品業者進行列冊管理
。
民有零售市場、設攤區(路)段及攤販集中場之進駐食品業者,由自治管
理組織或經營者列冊管理,並定期陳報本府。

經主管機關公告類別與規模之食品業者,應建立產品原材料、半成品與成
品供應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或生產紀錄等事項,並至少保存五年
,供主管機關查核。
前項食品業者應建立紀錄之事項、佐證文件、單據、查核紀錄及保存與其
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食品業者發現食品、食品添加物、器具、容器或包裝、食品用洗潔劑有危
害消費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虞時或獲得國內外衛生主管機關或製造廠商
之食品不安全訊息時,除立即主動停止製造、輸入、加工販售及辦理回收
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賣場實體通路及網路虛擬通路公告停止使用或食用。
二、立即下架並於二十四小時內主動通報本市衛生局。
前項回收方式,食品業者應公開說明之。
網路平臺業者,應配合第一項食品業者同步進行網路公告,並自行下架、
移除拍賣網頁。

食品業者應定期檢查庫存區食品之有效日期及完整標示,及時清理變質或
逾有效日期之食品,並保存相關紀錄備查。
庫存區、待報廢區及退貨區應明顯區隔,並以中文標示之。
前二項庫存區,指產品未上架販售及使用前之暫存區,包含一般室溫、冷
藏及冷凍庫之庫存場所。
第一項變質或逾有效日期之食品屬廢棄物,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清
除及處理方式如下:
一、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
    備及再利用,應符合廢棄物清理法之相關規定。
二、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自行、共同、委託或其他經
    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清除、處理。

本府對於檢舉查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
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其一般民眾檢舉獎金不得低於實收罰鍰金額
之百分之二十,從事食品業現職或離職員工檢舉獎金不得低於實收罰鍰金
額之百分之五十。
前項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檢舉獎勵方式,由本府公告之。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者,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六
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