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其權責劃分如下
:
一、衛生局:辦理食品、食品業者之管理、監督及稽查事項。
二、環境保護局:辦理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業者之管理與變質或逾期食品之
清理、監督及稽查事項。
三、教育處:辦理校園食品安全之管理、監督及稽查事項。
四、建設處:辦理農產品生產輔導與農產品批發市場之管理及監督事項。
辦理食品、食品添加物與化工原料之製造、加工業者列冊管理、監督
及稽查事項。辦理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與設攤區(路)段之食品業
者列冊管理及監督事項。
五、警察局:辦理有關食品業者涉及刑罰案件之偵辦、移送及本府相關機
關實施檢查或取締時,予以配合及必要警力協助事項。
六、觀光新聞處:辦理食品安全管理之新聞發布、聯繫、傳播及宣導等事
項。
七、消費者保護官:辦理消費者消費爭議申訴、調解之申請,以及協助消
費者團體訴訟求償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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