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6月1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7年6月16日嘉義市政府府行法字第1071101103號令修正公布第 2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嘉義市 / 衛生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其權責劃分如下
:
一、衛生局:辦理食品、食品業者之管理、監督及稽查事項。
二、環境保護局:辦理毒性化學物質運作業者之管理與變質或逾期食品之
    清理、監督及稽查事項。
三、教育處:辦理校園食品安全之管理、監督及稽查事項。
四、建設處:辦理農產品生產輔導與農產品批發市場之管理及監督事項。
    辦理食品、食品添加物與化工原料之製造、加工業者列冊管理、監督
    及稽查事項。辦理零售市場、攤販集中場與設攤區(路)段之食品業
    者列冊管理及監督事項。
五、警察局:辦理有關食品業者涉及刑罰案件之偵辦、移送及本府相關機
    關實施檢查或取締時,予以配合及必要警力協助事項。
六、觀光新聞處:辦理食品安全管理之新聞發布、聯繫、傳播及宣導等事
    項。
七、消費者保護官:辦理消費者消費爭議申訴、調解之申請,以及協助消
    費者團體訴訟求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