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政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1月03日

條文關聯

  辦理標售之土地,經公開招標二次無人投標或廢標者,得酌減標售底價
  ,再行公告辦理標售;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經依第一項重行公告辦理標售,仍無人投標或廢標者,得以重行公告之
  底價再行酌減至多百分之二十,並重行辦理標售。
  經依第二項辦理公告招標仍無人投標或廢標者,得檢討調整該土地使用
  分區管制後,重新辦理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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