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標售之土地,經公開招標二次無人投標或廢標者,得酌減標售底價 ,再行公告辦理標售;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經依第一項重行公告辦理標售,仍無人投標或廢標者,得以重行公告之 底價再行酌減至多百分之二十,並重行辦理標售。 經依第二項辦理公告招標仍無人投標或廢標者,得檢討調整該土地使用 分區管制後,重新辦理標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