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人或駕駛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要求乘客於出海前攜帶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
文件,交由漁業人或駕駛人填寫出海人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一),
於出海前向出海港負責安全檢查任務之海岸巡防機關報驗,未經報
驗登記不得出海活動。
二、漁業人於娛樂漁業漁船出海前,應擬訂娛樂漁業漁船航行計畫表(
格式如附件二)併同出港申請書,查驗後,遞交執行檢查之人員。
三、計畫航行前應蒐集氣象及海象資料;如認為氣象或海象不佳,對乘
客有安全顧慮時,應即停止航行計畫。
四、駕駛人不得酗酒。
五、航行期間應嚴格要求乘客穿著救生衣。
六、本府核定最高搭載人數應以白底紅字標示於船上明顯位置。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