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03日

條文關聯

  漁業人或駕駛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要求乘客於出海前攜帶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
      文件,交由漁業人或駕駛人填寫出海人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一),
      於出海前向出海港負責安全檢查任務之海岸巡防機關報驗,未經報
      驗登記不得出海活動。
  二、漁業人於娛樂漁業漁船出海前,應擬訂娛樂漁業漁船航行計畫表(
      格式如附件二)併同出港申請書,查驗後,遞交執行檢查之人員。
  三、計畫航行前應蒐集氣象及海象資料;如認為氣象或海象不佳,對乘
      客有安全顧慮時,應即停止航行計畫。
  四、駕駛人不得酗酒。
  五、航行期間應嚴格要求乘客穿著救生衣。
  六、本府核定最高搭載人數應以白底紅字標示於船上明顯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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