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娛樂漁業之漁船,其總噸位以一噸以上未滿五十噸者為限。 舢舨、漁筏不得經營娛樂漁業。但對於類似潟湖等具天然屏障之一定水 深沿岸海域,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得劃定特定水域並訂定管理法規, 核准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