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03日

所有條文

  為有效管理舢舨及漁筏在轄區內類似潟湖等具天然屏障之一定水深沿岸
  海域及河口水域感潮區內兼營娛樂漁業,依據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六條
  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其航行水域範圍,以本縣沿岸海域二公尺等
  深線以內為限,其範圍由本府公告之。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係指
  搭載乘客體驗漁撈作業、觀賞海洋生態及水上採捕水產動植物等休閒活
  動。
  本府於必要時得限制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漁船數。

  兼營娛樂漁業舢舨,其建造或改造,應檢附申請書及設計圖說向本府申
  請兼營許可後,依小船管理規則規定向小船所在地航政主管機關申辦建
  造或改造及檢丈事宜。兼營娛樂漁業漁筏,其建造或改造,應檢附申請
  書及設計圖說向本府申請兼營許可後,依雲林縣漁筏監理自治條例相關
  規定申辦建造或改造及檢丈事宜。
  舢舨、漁筏之設計圖說審查、檢丈及穩度測試等,得由本府委託港務局
  、交通部認可之驗船機構或造船技師辦理之。

  兼營娛樂漁業舢舨之安全設施、最高搭載乘客人數及應守事項等應依小
  船管理規則有關規定辦理之。
  兼營娛樂漁業漁筏,應配備有下列設備:
  一、救生衣每人一件(應標示漁筏統一編號)。
  二、救生圈二具以上(應標示漁筏統一編號)。
  三、行動電話或其他無線通訊設備一套。
  四、於日出前日沒後航行及活動者,應裝置左右舷燈及艉燈。
  五、號笛一具。
  六、漁筏周邊應設置安全護欄,其高度不得低於一百公分,其間隔不得
      超過十五公分。
  七、簡易衛生設備一套。
  八、急救箱一只。
  九、滅火器一具。

  兼營娛樂漁業漁筏載客人數之核定應以漁筏最大載重排水量百分之七十
  五除以七十五所得之整數計,或依漁筏實際可供乘載面積(有效長度乘
  筏寬並扣除主機等無法使用面積)以0.九平方公尺核定一人計算之人
  數。
  前項兩種計算方式以較低數為核定數。但最高載客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
  ,漁筏之載重量不得超過漁筏准予滿載排水量。

  兼營娛樂漁業舢舨之駕駛人,須持有動力小船駕駛執照。兼營娛樂漁業
  漁筏之駕駛人,須持有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或具駕駛漁筏三年以上經驗(
  每年三十次出入港紀錄)。

  兼營娛樂漁業舢舨漁筏漁業人(以下簡稱漁業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
  府申請核發兼營娛樂漁業執照。
  一、申請書二份,申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地址、電話(含行動電話)及國民
          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舢舨或漁筏名稱、統一編號、船員人數及船籍港。
    (三)舢舨或漁筏引擎種類、廠牌、馬力數、油槽容量及時速。
    (四)兼營娛樂漁業水域及靠岸碼頭位置。
    (五)通信設備。
    (六)安全設備。
    (七)乘客最高搭載人數。
    (八)保險金額及保險期限。
    (九)緊急聯絡人姓名、地址及電話(含行動電話)
          。
  二、駕駛人之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或漁船船員手冊影本及救生員合格證照
      影本各一份。
  三、舢舨、漁筏穩度測試報告。
  四、漁業執照正本、漁筏監理執照或小船執照正本。

  兼營娛樂漁業執照核准經營期間最長為五年,漁業人如需繼續經營,應
  於娛樂漁業執照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換照。
  漁業人應於兼營娛樂漁業執照發照後,依執照所記載日期算起,前六年
  每屆滿二年之前後各三個月內申請定期檢查,屆滿六年後每年之前後各
  三個月應申請定期檢查。
  前項定期檢查,由漁筏所有人向本府申請,本府得委託交通部認可之驗
  船機構辦理。
  兼營娛樂漁業執照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漁業人姓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舢舨或漁筏名稱、統一編號。
  三、舢舨或漁筏引擎種類、馬力、油槽容量及最高速率。
  四、通信設備。
  五、安全設備。
  六、船員及最高乘客數。
  七、兼營娛樂漁業水域。
  八、核准時所附之限制條件。
  九、核准號數及年、月、日。
  十、執照有效期限。

  漁業人、駕駛人或乘客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
  一、超越核定之航行區域。
  二、攜帶或藏匿違禁品上船。
  三、在指定停靠碼頭以外之處所停泊者。
  四、提供或容許有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活動。
  五、未經核准擅自駛往商港或軍事管制區等禁止水域。
  六、無故滯留海上逾期不歸者。
  七、搭載乘客人數超過定額者。
  八、未經核准擅自經營娛樂漁業或無照駕駛者。
  九、任意拋棄廢棄物污染海域或破壞自然生態之行為者。
  十、酗酒、精神耗弱者。

  漁業人或駕駛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應要求乘客於出海前攜帶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
      文件,交由漁業人或駕駛人填寫出海人員名冊(格式如附件一),
      於出海前向出海港負責安全檢查任務之海岸巡防機關報驗,未經報
      驗登記不得出海活動。
  二、漁業人於娛樂漁業漁船出海前,應擬訂娛樂漁業漁船航行計畫表(
      格式如附件二)併同出港申請書,查驗後,遞交執行檢查之人員。
  三、計畫航行前應蒐集氣象及海象資料;如認為氣象或海象不佳,對乘
      客有安全顧慮時,應即停止航行計畫。
  四、駕駛人不得酗酒。
  五、航行期間應嚴格要求乘客穿著救生衣。
  六、本府核定最高搭載人數應以白底紅字標示於船上明顯位置。

  漁業人應為乘客及船員投保個人傷害保險,每人投保金額不得低於新臺
  幣二百萬元。
  前項保險標的及個人投保金額應於船票上載明。

  兼營娛樂漁業舢舨、漁筏之活動時間,每航次以二十四小時為限。

  兼營娛樂漁業舢舨、漁筏,應配置領有合格證照救生員一名。

  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十條至第十四條之規定者,依情節輕重停止其航行一
  至六個月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本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者,停止其航行並廢止兼營娛樂漁業
  執照。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件一:娛樂漁業漁船申請出入港人員名冊
┌───────────────────────┐
│娛樂漁業漁船申請出入港人員名冊      年  月  日│
├───┬──┬───┬────┬────┬──┤
│姓  名│性別│出  生│身分證字│住    址│電話│
│      │    │年月日│號或護照│        │    │
│      │    │      │號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  計│國人:      │漁船船名:              │
│      │          員│統一編號:              │
│      ├──────┤  代表人:              │
│      │外籍人士:  │  電  話:              │
│      │          員│  地  址:              │
└───┴──────┴────────────┘
附件二
        娛樂漁業漁船航行計畫表      年    月    日
    臺端駕船筏從事娛樂漁業活動,請於出海前填妥本表,置放於施行安
全檢查之安檢站,如臺端駕駛之船舶未能如期返回,海岸巡防機關將會通
知有關單位提高警覺或進行搜尋;若臺端所駕駛之船舶因故臨時改靠其他
地點或逾期,但在海上未有危險情況,請即通報出海地點之海岸巡防單位
或附近之海岸電臺。
┌─┬─────────────────────┐
│漁│船名:                                    │
│  ├─────────────────────┤
│船│統一編號:                                │
│  ├─────────────────────┤
│資│總噸位(無噸位者免填):                  │
│  │長度:              寬度:                │
│料├─────────────────────┤
│  │船員:                                    │
│  ├─────────────────────┤
│  │通訊設備類別及數量:                      │
│  ├─────────────────────┤
│  │主要導航設備類別及數量:                  │
├─┼─────────────────────┤
│救│救生衣:                件                │
│生│急救箱:                只                │
│設├─────────────────────┤
│備│救生圈:                具                │
│  │滅火器:                具                │
├─┼─────────────────────┤
│航│    年    月    日    時出海,經          │
│行│前往          預計於    年    月    日    │
│計│時以前返回,無論如何不遲於    年    月    │
│畫│日    時返回。                            │
├─┼─────────────────────┤
│緊│姓名:                                    │
│急│關係:                                    │
│聯│地址:                                    │
│絡│                                          │
│人│電話:                                    │
├─┼─────────────────────┤
│其│                                          │
│他│                                          │
└─┴─────────────────────┘
  船長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