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918
人,瀏覽人次:
966341951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活動中心舉辦才藝訓練,招生對象以該里或社區居民為原則,其招生不 得於里(社區)轄區外散發或張貼招生簡章,且不得舉辦以「升學」為 目的之訓練及才藝活動。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