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里社區活動中心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條文關聯

  活動中心舉辦才藝訓練,招生對象以該里或社區居民為原則,其招生不
  得於里(社區)轄區外散發或張貼招生簡章,且不得舉辦以「升學」為
  目的之訓練及才藝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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