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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體育館禮堂及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申請人所繳納之費用除保證金外,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在此限: 一、申請人因故無法使用,於使用前一星期通知管理學校者。 二、因不可抗力事由或管理學校通知申請人改期而無法改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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