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關係人對鑑定報告書有異議者,異議人得再行申請鑑定,其費用由 異議人自行負擔。 依前項所為之再行鑑定,應於評審會召開後一個月內提出鑑定報告書, 如案情複雜者,得由鑑定單位向本府公共工程處申請延長一個月,逾期 仍未提出鑑定報告書者,得由評審會,依原鑑定報告書裁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