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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有零售市場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委託經營期間,有關市場設施設備之維修、消防設備定期申驗、市場水 電費及使用管理上衍生之相關費用等,皆由經營管理者負責。但天災、 不可抗力之損害,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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