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有零售市場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所有條文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活化市場機能、擴大民間參與公有零售
  市場經營管理、提升商業水準,特依據臺南市零售市場管理自治條例(
  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以本府為主管機關,管理單位為本府建設及產業管理處。

  本府為健全市場機能,提昇經營效益,得公開徵求民間經營管理。
  委託經營期限為五年,權利金得按月徵收,續約者應於契約期限屆滿前
  六個月提出申請,經本府核准後續約,並以一次為限。
  第一項委託經營管理公告內容包括標的名稱、位置、面積、申請期限、
  資格、期限、程序、押標金金額、權利金、履約保證金、使用限制、整
  修事項、原有攤商安置條件及相關規定等。

  自然人、本國法人或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得申請委託經營。

  申請經營管理應備下列文件,於公告期限內向本府提出,符合資格審查
  者,以權利金最高者取得經營權。
  一、申請書:應載明經營管理者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申請經營管
      理標的之名稱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經營管理負責人身分證及法人、團體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押標金金額。
  四、權利金額度。

  原有市場既有攤商應優先安置,並保障依原市場攤位使用費維持二年。

  公有零售市場內有關出入口、給排水、地面等硬體工程及水電、監視系
  統、照明、廣播、消防、電器等使用設備,本府得列入委託經營管理者
  應配合辦理事項內。

  前條設施工程等應由經營管理者提出規劃理念、設計書圖等,經本府核
  准,並經相關主管機關勘驗合格後,始得使用。
  新建、整修工程涉及建築執照申請,皆以本府名義為起造人申請興建,
  經費由經營管理者負擔,興建完成本府即取得所有權,委託期間經營管
  理者應負管理維護之責。

  得標者無正當理由自得標次日起一個月未辦理簽約者,視同放棄,押標
  金沒收。
  履約保證金應於前項期限內繳納完畢,押標金得轉為履約保證金。

  權利金之計收,除另有規定外,以不低於當期土地申報地價總值年息百
  分之三。

  委託經營期間,有關市場設施設備之維修、消防設備定期申驗、市場水
  電費及使用管理上衍生之相關費用等,皆由經營管理者負責。但天災、
  不可抗力之損害,不在此限。

  市場之經營項目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許可之種類設置。市場得依都市計畫
  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由經營管理者,依相關規定向本府申辦通
  過後作多目標使用。
  經營管理者應定時清運垃圾,定期清掃消毒環境,並負責查報市場周圍
  及附近道路違規攤販。

  經營管理者對場內攤商營業應負責管理並約束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有妨礙交通、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居家安寧或有礙環境清潔
      衛生及其他違規之行為。
  二、不得販賣法令禁止項目、公共危險物品或未經許可之種類。
  三、應配合本府稽核小組之稽查。
  四、攤棚架或營業地點四周應保持整潔,不得破壞或污損。
  五、本府通知應配合事項。
  六、其他經營管理契約規定事項。

  經營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得解除或終
  止委託契約:
  一、逾二個月未繳納權利金或相關費用。
  二、將市場經營權全部或一部分轉讓。
  四、違反第十一、十二條或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者。
  五、未於營運前就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六、在市場外違規設攤營業。
  七、違反其他法令規定者。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者,本府得於契約中載明違約金之數額。

  履約保證金用途如下,若有不足得依法求償:
  一、抵扣契約所訂之違約金。
  二、抵繳所積欠之權利金。
  三、市場欠繳之水、電費或管理上增生之相關費用。
  四、經營標的物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

  經營管理者應自負盈虧,如經營不善或其他原因得於三個月前通知本府
  終止契約。

  市場用地或類似市場之攤販集中區之委託經營者,得準用本辦法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