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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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有零售市場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制定依據

1. 臺南市零售市場管理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097年12月10日
  本府得視需要設立公有市場,並獎勵民間投資設立民有市場。
  前項公有市場得出租或委託民間經營,出租或委託對象之資格、程序、
  租金等管理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民間承租之公有市場或公辦民營市場,準用第十九條第四項及第二十八
  條規定。
  興建市場應整體開發。但報經本府核准者,得整體規劃分期分區興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