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管理委員會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十五日前,將上一季營運管
  理、維護檢測等書表函送執行機關備查。執行機關至少每三個月督導轄
  內簡易自來水事業一次,並將督導情形送主管機關備查。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