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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管理委員會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十五日前,將上一季營運管 理、維護檢測等書表函送執行機關備查。執行機關至少每三個月督導轄 內簡易自來水事業一次,並將督導情形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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