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03日

條文關聯

  寄養家庭遷移時,應通知本府或受託單位,遷移後之居住處所,不符合
  第七條第一項第五目之規定者,由本府或受託單位終止寄養並註銷其登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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