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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寄養家庭遷移時,應通知本府或受託單位,遷移後之居住處所,不符合 第七條第一項第五目之規定者,由本府或受託單位終止寄養並註銷其登 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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