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專門委員。 六、副總工程司。 七、科長。 八、主任。 九、大隊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