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條文關聯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專門委員。
六、副總工程司。
七、科長。
八、主任。
九、大隊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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