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60795340A號令修正發布第 3條、第5條、第11條條文暨編制表,並自106年8月3日生效)(中華民國107 年3月27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70350833A號令修正發布編制表,並自 106年3月29日生效)(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臺南市政府府法規字第107091 5282A號令修正發布編制表,並自107年8月16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局設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工程企劃科:工程綜合企劃、工程事務研考、工程資訊業務推動及臺
    南市(以下簡稱本市)東區、南區、北區、安南區、安平區與中西區
    道路挖掘管理及規費徵收等事項。
二、採購品管科:本市工程施工查核業務、公共工程教育訓練、公共工程
    品質管理、全民督工、本局勞工安全衛生與採購發包及稽核等業務。
三、建築管理科:建築執照核發、綠建築管理、建築師管理、建築法令修
    訂、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建築施工管理、營造業管理及土資場
    管理等事項。
四、使用管理科:公共安全查核、建築物變更使用、違規使用管理、公寓
    大廈、室內裝修與廣告物之管理及違章建築處理等事項。
五、新建工程科:本市各區由本局主管道路、橋隧、隧道、道路附屬設施
    、廣場與上級機關交辦設計、施工、估驗、檢驗、驗收、督導及用地
    之取得、土地改良物(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興辦工程應拆合
    法房屋之查估、補償、工程受益費調查、用地產權之變更、移轉、囑
    託登記及土地管理等事項。
六、養護工程科:本市各區由本局主管道路、橋隧、隧道、道路附屬設施
    、災害復建與上級機關交辦之增(改)建、道路及附屬設施之派工修
    復、瀝青混凝土廠及場內機具之管理,補助區公所之工程勘查、審核
    及路權管理,共同與寬頻管道之興建及管理。
七、公園管理科:本市各區市管公園、綠地用地之規劃及設計相關事項、
    新闢工程及維護工程設計、發包相關事項及調查評估、教育宣導、用
    地與財產管理及事務管理、違法與占用取締及行道樹管理、清潔作業
    及陳情稽查、路燈照明規劃與設計相關事項及維護、修繕、遷移及汰
    換工程設計發包相關事項。
八、建築工程科:新建公有建築工程、委託代辦建築工程與建築工程範圍
    內機電、空調、給排水、道路機電之規劃、設計、施工、估(檢)驗
    及驗收等事項。
九、秘書室:本局材料機具採購事項及管理、儲運、供應、保養、文書、
    研考、法制、印信、檔案、庶務、出納、工程用地與財產以外之公有
    財產管理、交通車輛調派、公共關係、新聞聯繫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事
    項。

本局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大隊
長、正工程司、秘書、專員、股長、副大隊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
程員、科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及書記。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專門委員。
六、副總工程司。
七、科長。
八、主任。
九、大隊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