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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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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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工程企劃科:工程綜合企劃、工程事務研考、工程資訊業務推動及臺
南市(以下簡稱本市)東區、南區、北區、安南區、安平區與中西區
道路挖掘管理及規費徵收等事項。
二、採購品管科:本市工程施工查核業務、公共工程教育訓練、公共工程
品質管理、全民督工、本局勞工安全衛生與採購發包及稽核等業務。
三、建築管理科:建築執照核發、綠建築管理、建築師管理、建築法令修
訂、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建築施工管理、營造業管理及土資場
管理等事項。
四、使用管理科:公共安全查核、建築物變更使用、違規使用管理、公寓
大廈、室內裝修與廣告物之管理及違章建築處理等事項。
五、新建工程科:本市各區由本局主管道路、橋隧、隧道、道路附屬設施
、廣場與上級機關交辦設計、施工、估驗、檢驗、驗收、督導及用地
之取得、土地改良物(建築改良物及農作改良物)、興辦工程應拆合
法房屋之查估、補償、工程受益費調查、用地產權之變更、移轉、囑
託登記及土地管理等事項。
六、養護工程科:本市各區由本局主管道路、橋隧、隧道、道路附屬設施
、災害復建與上級機關交辦之增(改)建、道路及附屬設施之派工修
復、瀝青混凝土廠及場內機具之管理,補助區公所之工程勘查、審核
及路權管理,共同與寬頻管道之興建及管理。
七、公園管理科:本市各區市管公園、綠地用地之規劃及設計相關事項、
新闢工程及維護工程設計、發包相關事項及調查評估、教育宣導、用
地與財產管理及事務管理、違法與占用取締及行道樹管理、清潔作業
及陳情稽查、路燈照明規劃與設計相關事項及維護、修繕、遷移及汰
換工程設計發包相關事項。
八、建築工程科:新建公有建築工程、委託代辦建築工程與建築工程範圍
內機電、空調、給排水、道路機電之規劃、設計、施工、估(檢)驗
及驗收等事項。
九、秘書室:本局材料機具採購事項及管理、儲運、供應、保養、文書、
研考、法制、印信、檔案、庶務、出納、工程用地與財產以外之公有
財產管理、交通車輛調派、公共關係、新聞聯繫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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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依轄區特性及工程業務需要設工務大隊,辦理下列業務:
一、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公園、路燈及植栽養護工程。
二、道路、橋樑、隧道、公園、路燈及公有建築物等新建工程。
三、市道養護與管理。
四、道路、公園、路燈及植栽等公共設施損壞之會勘。
五、行道樹修剪及移植之現勘及審核。
六、協助辦理本市各區補助工程案件與零星工程現勘及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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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大隊
長、正工程司、秘書、專員、股長、副大隊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
程員、科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及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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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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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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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股長、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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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總工程司。
三、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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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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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專門委員。
六、副總工程司。
七、科長。
八、主任。
九、大隊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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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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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年九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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