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之有效期限如下:
  一、以自來水為水源者,一年。
  二、以自來水以外為水源者,六個月。
      前項期限屆滿仍需繼續供應者,應於屆滿前二十日申請換發許可證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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