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6月18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環二字第0980035434號令修正發 布第11條條文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環保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之有效期限如下:
  一、以自來水為水源者,一年。
  二、以自來水以外為水源者,六個月。
      前項期限屆滿仍需繼續供應者,應於屆滿前二十日申請換發許可證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