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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1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8年 6月18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環二字第0980035434號令修正發 布第11條條文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環保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91年11月18日高雄市政府91高市府環二字第0910056658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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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8年 6月18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府環二字第0980035434號令修正發 布第11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十一條
加水站水源供應許可之有效期限如下: 一、以自來水為水源者,一年。 二、以自來水以外為水源者,六個月。 前項期限屆滿仍需繼續供應者,應於屆滿前二十日申請換發許可證 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