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政府對所轄鄉(鎮、市)公所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府各項補助款,受補助之鄉(鎮、市)公所應相對列入其鄉(鎮、市
  )預算。鄉(鎮、市)公所編列補助收入時,應註明編列依據,否則不
  得編列。
  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計畫型補助款,鄉(鎮、市)公所應相對編足分擔
  款,並不得將補助款移作他用;違反者,本府得停編其以後年度之補助
  預算。
  鄉(鎮、市)公所對未及事先列入預算之上級補助款,得依各級地方政
  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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