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各項補助款,受補助之鄉(鎮、市)公所應相對列入其鄉(鎮、市 )預算。鄉(鎮、市)公所編列補助收入時,應註明編列依據,否則不 得編列。 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計畫型補助款,鄉(鎮、市)公所應相對編足分擔 款,並不得將補助款移作他用;違反者,本府得停編其以後年度之補助 預算。 鄉(鎮、市)公所對未及事先列入預算之上級補助款,得依各級地方政 府墊付款處理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