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評定為最優申請案件之申請人,未能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按評定 規定時間籌辦並與主辦機關完成興建、營運之簽約手續時,是否得由次 優申請案件之申請人遞承,或另行公告重新徵求投資人,應於評決會議 中併同評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