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經評定為最優申請案件之申請人,未能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按評定
  規定時間籌辦並與主辦機關完成興建、營運之簽約手續時,是否得由次
  優申請案件之申請人遞承,或另行公告重新徵求投資人,應於評決會議
  中併同評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