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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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

1.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中華民國083年12月05日
  主管機關為審核申請案件,應設甄審委員會,就申請人之興建或營運能
  力、公司組織健全性、財物計畫可行性、附屬事業之收入、權利金支付
  額度及要求政府投資或補貼等事項,依公平公正之原則,擇優評審之。
  前項評審期限,依個案決之,並應通知申請人。
  第一項甄審委員會之組織及評審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會同相關主管機
  關定之。甄審委員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專家、學者,甄審過程應公開為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