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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勞工行政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未經勞工局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音樂、舞臺吊具等各項設備及臨 時裝置耗電量大之電器或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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