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金撥付程序如下:
一、獲准獎勵之申請人於論文通過口試後,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
前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屆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
:
(一)學位證書影本或學校出具論文口試通過之證明。
(二)論文二冊(須有指導教授姓名、簽署)。
(三)領款收據。
二、獲准獎勵之申請人應參加主管機關舉辦之論文成果發表會,並於會
中領取獎勵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逕行核發獎勵金:
(一)服役、出國長期進修或有其他重大事由,並檢附證明報經主管
機關同意核備。
(二)主管機關未於當年度舉辦成果發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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